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3********,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桥**号)。被告人秦某甲曾因诈骗,于1989年7月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两年;因流氓于1992年4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1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秦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甲于2019年11月23日1时46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A小型轿车(无交强险)沿江阴市**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酒店南约20米地段,车辆前部左侧碰擦到由南向北行驶孙某某驾驶的苏B****9小型轿车前部左侧。事发后被告人秦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行驶至**路**小区西大门处停车并在车内睡觉,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秦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秦某甲案发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mg乙醇/100ml血液。
被告人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甲赔偿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孙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小型轿车照片;
2.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执法仪视频和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诸梦莺
代理检察员:缪佳薇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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