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身份证号45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朔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晚,被告人秦某甲醉酒驾驶莫某某逾期未检验的桂H****5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莫某某由福利往阳朔方向行驶至**加油站路段(省道S302线205KM+300M)时,与从阳朔方向左转弯往东岭方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桂C****5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摩托车驶向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由秦某乙驾驶的桂C****1小型客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秦某甲及莫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秦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43mg/100ml,被告人秦某甲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秦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玥
2020年6月14日
附:1、被告人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文移送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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