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30岁,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5241990********,初中文化,山东省东阿县**街道**村人,现居本村**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被告人秦某甲和朋友孟某某、秦某乙、秦某丙在聊城高新区**镇一饭店饮酒,秦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孟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到东阿县众稻餐厅继续饮酒,饮酒后秦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回家沿东阿县文化街由东向西行驶,2020年5月8日2时39分许,东阿县交警大队接122指挥中心电话称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东阿县执勤民警到达举报地点东阿县文化街前进街路口东20米处,将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汽车的驾驶人秦某甲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秦某甲的呼气内酒精含量为303mg/100ml,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秦某甲血样内乙醇含量为24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发破案经过;证人孟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德云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东阿县。
2.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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