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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948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9********,汉族,河南省**县人,初中文化,家住******行政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甲在饮酒后驾驶浙G6****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18时58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北路**酒店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发现。经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告人秦某甲被民警带至义乌市**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秦某甲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查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龚某某、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吹气及抽血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铃瑛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监视居住在义乌市**街道**区**幢**室,联系电话:15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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