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秦某甲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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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89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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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10841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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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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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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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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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 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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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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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1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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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全部案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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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实 |
2020年12月31日22时49分,被告人秦某甲醉酒驾驶车牌号为吉H****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向三陵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渤海镇内,渤海镇渤海大街(第一百货门前)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将同向行走被害人冯某甲撞倒,造成冯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被告人秦某甲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告人秦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91.9mg/100ml。经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秦某甲于2020年12月3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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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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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秦某乙、冯某乙某等人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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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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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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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鉴定意见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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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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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采血视频影像及询问笔录视频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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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秦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其自愿认罪人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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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事故全责(√) 自首(√) 认罪认罚( √ ) 赔偿并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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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拘役三个月 |
罚金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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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秦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彬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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