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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随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秦某甲在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内,使用低价散装白酒自行灌装制作假冒五粮液、国窖1573及茅台等品牌的成品白酒。2019年12月31日,民警在被告人秦某甲使用的面包车(车牌号:京Q****1)内查获53度飞天茅台成品酒12瓶、52度五粮液成品酒8瓶、52度五粮液(1618)成品酒2瓶、52度国窖1573成品酒11瓶、38度国窖1573成品酒4瓶及制假工具等,在被告人秦某甲租住地查获散装白酒、制假工具等。经相关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认定,涉案成品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成品酒共计价值人民币49543元。

被告人秦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涉案假酒等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3.物证、书证:鉴定证明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评估结论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通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涉案赃证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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