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现住桂林市七星区**村**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1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秦某丙通过在QQ群免费下载、好友提供、向网友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其中秦某甲与谭某某(已判决)之间,相互知道对方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APP实名认证。2019年11月份,谭某某向秦某丙提供一千多条“大头”(公民个人的大头照,含有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用于APP实名认证,秦某甲于同月向谭某某提供一千多条“大头”用于APP实名认证。秦某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用于各类APP实名制认证注册,其每运用一条公民个人信息在APP实名认证成功后就会得到1.5元至3元不等的报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秦某丙通过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各类APP实名认证并从中牟利,其违法所得为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武留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讯问笔录各1份。
4.秦某甲退出的涉案款2.8万元暂扣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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