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4********,汉族,初中肄业,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甲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无法驾驶半挂车,便将其哥哥秦某乙准驾车型为A2D的驾驶证偷出,并将秦某乙的驾驶证上的照片扣下换成自己的照片。因怕警察查验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不符,便于2019年7月通过微信在网上办理了假的居民身份证,该身份证上照片为自己的,其它信息均为其哥哥秦某乙的。2019年9月8日其驾驶冀D8****半挂车行驶至106国道冀州段被交警检查时,出示了假的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经交警核对,其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系假证,出示的驾驶证系套用他人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变造汽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广顺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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