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秦某甲持C1E驾照驾驶装载木材并搭载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湘******王牌牌自卸低速货车,自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王某甲家出发往零陵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村肩**组山区泥路下坡路段时,不注意交通安全,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在通行,将泥路靠陡坡一侧压塌后,临危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到陡坡之下,秦某甲、王某甲与王某乙先后从驾驶室甩出车外遭受碰撞碾压,造成车辆受损、秦某甲受伤、王某甲与王某乙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秦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甲与王某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甲主动报警,在救治医院等待交通民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零陵区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日报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转让协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终结书、送达回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秦某乙、谢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尸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轨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注意交通安全,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临危操作不当,以致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建林
检察官助理:侯青华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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