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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交通肇事案)_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2281976********,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9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秦某甲驾驶无号牌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载秦某乙、金某某、陈某某、俞某某、朱某某、秦某丙、蒋某某、左某某8人,该拖拉机车尾还牵引搅拌机,欲由陆某某召夸镇召夸村委会支锅山村的乡村道路由南向北驶往召夸镇果河村委会。20时54分,行驶至支锅山村谭泽文家住房向南50米处时,其所驾车侧翻,造成乘车人秦某乙当场死亡,乘车人俞某某、朱某某二人轻伤,金某某、陈某某、秦某丙、蒋某某四人轻微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人秦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乙、俞某某、朱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秦某丙、蒋某某不承担此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陈某某、秦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尸体检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秦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生林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5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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