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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袁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8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乙,男,1994 年**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9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丹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 年10 月18 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集团工作,住丹阳市**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 年10 月18 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袁某某、秦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5 月25 日至6 月3 日期间,被告人秦某甲为向被害人朱某某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袁某某、秦某乙,将朱某某先后拘禁在丹阳市曲阿街道新世纪国际大酒店、太平洋饭店、维也纳酒店房间、前艾**小区**幢**室等地,非法限制被害人朱某某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秦某甲、袁某某、秦某乙采用扇耳光等方式对朱某某进行殴打。

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秦某甲、袁某某、秦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侦破经过、住宿记录等书证;2.证人蒯某某、束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甲、袁某某、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袁某某、秦某乙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袁某某、秦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龙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袁某某、秦某乙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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