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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秦某乙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94********,汉族,中专文化,原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辅警,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巷**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辅警,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小区**栋**,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巷**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3时许,邓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秦某甲购买500元毒品并允诺一起吸食,后被告人秦某甲联系被告人秦某乙一同购买毒品。当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乙、秦某甲开车到南昌县恒大城找“伟”购买毒品,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粒麻古和一点点冰毒)后二人开车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巷**号邓某某家中,与邓某某共同吸食所购毒品。

2019年12月2日11时许,邓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秦某甲购买500元毒品并允诺一起吸食,后被告人秦某甲联系刘某某购买500元毒品,刘某某从“伟”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粒麻古和一点点冰毒)后开车到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附近,将所购毒品交给被告人秦某甲,后被告人秦某甲将购买来的毒品送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巷**号家中,与邓某某共同吸食了所购毒品。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邓某某、刘某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秦某甲的辨认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两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秦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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