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725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东阿县**街道**村**号**组,现租住于东阿县**街**城。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本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72525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东阿县**街道**村**组**号,住**小区。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东阿县甲村开展拆迁入户测量工作,针对秦某甲、秦某乙宅基地的拆迁测量及补偿方案, 甲村村委会根据初步形成的《拆迁补偿调查表》,经过后期核实,最终形成《拆迁补偿安置结算单》并据此进行拆迁补偿,两者面积差异达一千平方米左右,秦某甲要求按照《拆迁补偿调查表》补偿,因此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2年11月,鲁政土字【2012】10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同意征收包括秦某甲、秦某乙宅基地在内的东阿县甲村14.9958公顷土地用于城镇建设。东阿县人民政府发布了2012年第16号《征收土地公告》后,东阿县国土局具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并采用甲村村委的《拆迁补偿安置结算单》进行补偿安置工作。
2013年8月28日,东阿县国土资源局向秦某甲、秦某乙下达《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秦某甲不服该决定书,于2013年11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东阿县国土资源局对秦某甲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东阿县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2019年7月22日,东阿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补救措施,因与其期望不符,秦某甲未予接受。诉讼期间,秦某甲针对鲁政土字【2012】10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又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6年8月19日, 甲村、乙村、东阿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协议,约定乙村回迁安置占用甲村10.62亩土地。2017年5月2日,东阿县国土资源局与**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获得东阿县***街**路西357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上述乙村占用甲村10.62亩土地,秦某甲主张的其宅基地以西梯形地、三角地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秦某甲、秦某乙的宅基地。
2018年9月以来,秦某甲及其父秦某乙、其妻刘某某(未到案)以未解决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为由,多次采取在施工位置静坐、威胁、推搡、拦截施工人员、抢夺施工工具等方式阻碍**公司**花园**项目施工,阻碍施工至少4次。其中,2018年10月31日上午,秦某甲、秦某乙、刘某某打砸施工车辆,攻击施工车辆司机,秦某乙用砖块砸坏一辆装载机的前后玻璃,同日下午,秦某乙将一辆挖掘机和一辆装载机的线路破坏。经鉴定,被损坏的施工车辆损失价格共计61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秦某甲土地登记申请书、秦某甲拆迁补偿测量档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勘测定界图等;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监控视频、处警视频等;4、证人黄某某、秦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5、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出于个人目的,以静坐、威胁、阻拦施工人员、抢夺施工工具、毁坏施工材料和机械等方法阻碍合法施工,破坏生产经营4次,其中秦某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117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秦某乙系75周岁以上的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被逮捕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被告人秦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量刑建议书;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秦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
5、全部卷宗4册及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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