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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秦某乙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东省**县**镇**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程庄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秦某甲做收购粮食生意。2019年7月份,被告人秦某甲购置一个专业缺斤短两的磅横杆,收购村民粮食时使用该磅横杆,导致所收购的粮食磅上示数偏小,以此骗取村民的粮食。被告人秦某乙明知该情况,仍给秦某甲帮忙。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每收购一车斗玉米磅示数偏小40斤。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多次来到民权县程庄镇于堂村委收购村民玉米,共收购胡某某、于某某等19户村民199575斤玉米,骗取村民26610斤玉米,骗取的玉米价值共计人民币23168元。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已将所得赃款退还各被害人,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台秤一个、车斗两个;2.书证: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收到条、谅解书、3.证人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于某某等19人的陈述;5.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以上证据均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德峰

检察官助理:李红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卷材料;

3.赃物:车斗两个、台秤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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