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小区。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小区。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白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1时许,被告人秦某甲因不满被害人秦某乙说其妻子闲话,遂纠集被告人白某某和芦某某(另案处理)在定州市**区**小区停车位处,持扳手将秦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福特翼虎牌汽车前挡风、右前大灯、前机盖等部位砸毁。被告人白某某用自喷漆喷涂该车车身。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福特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为11351元。被告人秦某甲、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秦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秦某甲、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白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白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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