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村**巷**号,现住山西省芮城县**楼**。
被告人牛某某,小名老三,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村**组,住原籍。
被告人秦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57********,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村**号,住原籍。
2018年9月11日,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牛某某、秦某乙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以来,被告人秦某甲纠结被告人牛某某、秦某乙、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盗掘古墓葬,对研究历史实物资料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构成恶势力团伙。
犯罪事实如下:
1、2006年冬季,被告人秦某甲伙同被告人牛某某、秦某乙、苏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已死亡)在芮城县**庄村郝某甲家地中,盗掘古墓一个。经认定,该古墓葬被盗对研究东周历史的实物资料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2、 2006年冬季,被告人秦某甲伙同被告人牛某某、秦某乙、苏某某等人在芮城县**庄村郝某乙家地中,盗掘古墓一个。经认定,该古墓葬被盗对研究东周历史的实物资料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3、2006年冬季,被告人秦某甲伙同被告人牛某某、秦某乙、苏某某等人在芮城县**庄村郝某丙家地中,盗掘古墓一个。经认定,该古墓葬被盗对研究东周历史的实物资料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4、2007年4月许,被告人秦某甲伙同苏某某等人,在芮城县**庄村郝某丁家地中,盗掘古墓一个。经认定,该古墓葬被盗对研究东周历史的实物资料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5、2007年年初,被告人秦某甲、牛某某、秦某乙等人在芮城县**庄村郝某戊家地中,盗掘古墓一个。经认定,该古墓葬被盗对研究东周历史的实物资料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6、2007年年初,被告人秦某甲、牛某某、秦某乙等人在芮城县**庄村郝某己家地中,盗掘古墓一个。经认定,该古墓葬被盗对研究东周历史的实物资料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7、2007年年初,被告人秦某甲、牛某某、秦某乙等人在芮城县**庄村郝某己家地中,盗掘古墓一个。经认定,该古墓葬被盗对研究东周历史的实物资料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8、2006年秋,被告人秦某甲、牛某某等人在芮城县**庄村梁某甲家地中,盗掘古墓一个。经认定,该古墓葬被盗对研究宋金历史的实物资料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9、2006年秋,被告人秦某甲、牛某某等人在芮城县**庄村梁某乙家地中,盗掘古墓一个。经认定,该古墓葬被盗对研究宋金历史的实物资料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案发后,上述三被告人所盗文物、所分赃款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6.古墓认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牛某某、秦某乙多次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晓俊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牛某某、秦某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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