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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殷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号。被告人秦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秦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甲、殷某某于2017年9月至12月间,在明知柬埔寨西哈努克市一网络赌博公司向中国地区经营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在该公司“老姜组”下出资设立“花妹组”,在“花妹组”担任充值客服,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和充值等服务,使用支付宝代收赌资共计人民币850余万元。另,被告人殷某某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803889********)、中国浦发银行卡(卡号为580600666016********)提供给该公司用于转账和收取赌资,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985余万元,被告人秦某甲、殷某某各非法获利3万元。 

被告人秦某甲于2019年9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支付宝流水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甲、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殷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出资参与经营并获取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殷某某的行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潇雨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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