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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李某某等诈骗、妨害公务案)_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222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沙河市**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1305821954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沙河市****村村会计,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秦某乙,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22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沙河市**镇**村支委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秦某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镇**村。2019年6月2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沙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7月4日,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被沙河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以被告人某丙涉嫌涉嫌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以被告人李某某、秦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4月份被告人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某给被告人某乙申请虚假危房改造补助款,秦某甲、李某某、秦某乙在明知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条件的情况下填报相关手续,并通过拍摄他人翻建房屋的照片虚构事实,合伙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16315元,事后秦某乙给了李某某2000元的好处费。

 2、2014年纸房村村民李某某女儿通过其父亲李某某申领了危房改造款,李某某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国家共补贴李某某女儿危房改造款17859元,李某某、秦某甲强行扣留其7000元并瓜分。其中秦某甲分得3500元,李某某分得3500元。

3、2013年李某某以其儿子名义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申报危房改造款项目,伙同秦某甲共骗取国家危房改造款15219元,所得补贴款均被李某某占有。

 4、2012年李军生以其妻子名义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申报危房改造款项目,伙同秦某甲共骗取国家危房改造款12800元,所得补贴款均被李某某占有。

 5、2011年秦某甲以其妻子名义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申报危房改造款项目,骗取国家危房改造款7000元。

    6、2016年9月18日上午10时许,沙河市国土资源局綦村国土所执法人员陈召、范兴奇、王德鹏、奚佳亮等人在沙河市綦村镇纸房村村东北处查处一起正在违法垫路基工程。此前,执法人员以该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不能破坏耕地为由多次口头对其进行制止,但施工人员不听阻拦,声称该工程系纸房村修建防洪坝项目,在与纸房村村支书秦某甲取得联系后,秦某甲对执法人员的劝告不以为然,不配合执法部门工作。随即国土所对纸房村委会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纸房村委会拒绝签收该通知书,并继续施工,执法人员在阻止砂石车施工时遭到被告人某丙的谩骂和殴打,导致国土所工作人员奚佳亮颈部、腰部等部位受伤。现双方已经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某甲、李某某、秦某乙、秦某丙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相关审批手续等;2.证人证言:证人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某甲、李某某、秦某乙、秦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李某某、秦某乙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丙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秦某乙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辉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李某某、秦某乙、秦某丙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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