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983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秦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6********,汉族,不识字,务农,住安徽省**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甲在村干部多次告知其父母不符合办理低保条件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4月2日上午将其父母送到**镇**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室后不管不顾,以此要挟村干部为其父母办理低保。当天19时许,行政村干部报警,20时许,石涧派出所民警钟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出警,民警到秦某甲家中劝说秦某甲夫妻将老人接回,被告人秦某甲、戴某某夫妇拒绝,在民警口头传唤时仍不配合,辱骂民警。民警强制传唤秦某甲的过程中秦某甲强烈反抗,辱骂、殴打脚踹民警,民警钟某某脸部受伤。戴某某在旁一直阻碍秦某甲被带走,并持续辱骂民警,后喊来大量村民,并在村民在场的情况下在民警钟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经鉴定,钟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当晚,秦某甲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同年4月7日,戴某某经电话传唤至无为市公安局。2020年7月17日,被殴打的民警钟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两被告人谅解。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出警综合单、病历、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李某某、翟某甲、翟某乙、汪某某、季某某、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甲、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无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
5.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戴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甲、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戴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2020年8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谅解书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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