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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刘某甲等二十四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秦跃全,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宿舍,个体。无前科。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彩峰,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捕前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村**组,无业。无前科。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78********,内蒙古林西县人,捕前住林西县**镇**小区**号楼商厅,无业。无前科。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79********,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镇**大棚区,无业。无前科。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92********,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捕前住克什克腾旗**镇**村**组,无业。无前科。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80********,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捕前住克什克腾旗**镇**村**组,无业。无前科。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5042219770********,内蒙古巴林左旗人,捕前住巴林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87********,内蒙古林西县人,捕前住林西县**镇**村**组,无业。无前科。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504221994********,内蒙古巴林左旗人,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巴林左旗公安局将案件移交至林西县公安局,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93********,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捕前住林西县**镇**家园**期**号楼**单元**室,**有限公司员工,无前科。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天浩,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97********,内蒙古林西县人,捕前住林西县**镇**商务楼**楼**传媒公司,务工。2018年5月3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504231999********,内蒙古巴林右旗人,捕前住林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96********,内蒙古林西县人,捕前住林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78********,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村**号,个体。无前科。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82********,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捕前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无前科。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81********,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捕前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丁,女,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78********,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捕前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无业。无前科。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9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捕前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无前科。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被告人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411241984********,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捕前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庄园**号楼**单元**室,个体。无前科。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9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庄**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26221969********,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沟**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97********,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村**胡同平房,无业。无前科。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xxxx,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捕前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高层**米“**二手车销售店”,个体。无前科。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80********,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捕前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日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跃全、刘彩峰、刘某甲、王某甲、任某某、张某某、薛某某、刘某丙、汤某某、王天浩、姜某某、江某某、孙某甲、于某某、赵某甲、吴某某、刘某丁、赵某乙、渠某某、何某某、孙某乙、王某乙、孟某某、王某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9月4日),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秦跃全偶然结识微信昵称为“A褚”(未查证此人)的男子或女子,“A褚”许诺秦跃全出售一套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手续可获利人民币3500元。秦跃全在使用自身身份信息注册1套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出售后,又通过被告人刘彩峰、于某某、何某某、孟某某、王某丙五人收购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43套,其中刘彩峰通过刘某甲、张某某、薛某某、王某甲收购16套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于某某通过吴某某、赵某乙、渠某某、赵某甲收购9套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何某某通过孙某乙、王某乙收购4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秦跃全的注册情况:

1、2018年年初,被告人秦跃全在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注册了“**超市”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开通了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一并出售给“A褚”,从中获利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秦跃全的收购情况:

一、收购被告人刘彩峰营业执照及相关对公账户情况:

1、2019年10月,被告人秦跃全电话联系被告人刘彩峰,称以3000元一套的价格收购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刘彩峰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10月22日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使用自身身份信息注册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童装”、“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商品店”并开通了相应对公账户;2019年11月4日,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注册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商店”、“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小商品店”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后刘彩峰将4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秦跃全,获利人民币12000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刘彩峰同被告人张某某(刘彩峰之妻)商议,以张某某名义注册营业执照后出售获利。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使用自身身份信息注册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壁画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箱包店”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并由刘彩峰出售给秦跃全,被告人刘彩峰和张某某获利人民币5200元。

3、2019年11月,被告人刘彩峰得知被告人薛某某急需用钱,向薛某某介绍注册并出售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每套可获利2600元。被告人薛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12月3日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使用自身身份信息注册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服装店”、“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五金土产店”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后薛某某将2套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出售给刘彩峰,薛某某获利人民币5200元,刘彩峰获利人民币6000元。

4、2019年10月,被告人刘彩峰与被告人王某甲聊天过程中得知办理营业执照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非法出售可以获利。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10月24日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使用自身身份信息注册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商店”、“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玩具店”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2019年11月12日,在赤峰市林西县注册“林西县**针织品店”、“林西县**鞋店”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办理成功后王某甲将4套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出售给刘彩峰,王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0元,刘彩峰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0元。

5、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得知被告人任某某急需用钱,介绍任某某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然后将其出售,每套手续可获利1850元。被告人任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11月1日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使用自身身份信息注册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电动工具店”、“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文具店”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 于2019年11月13日,在赤峰市林西县注册 “林西县**五金店”、“林西县**针织店”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被告人任某某将此4套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出售给刘彩峰,被告人任某某获利人民币7400元,刘彩峰获利人民币12000元。

6、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刘彩峰通过微信认识被告人刘某甲,并告知刘某甲,其以2600元每套的价格收购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被告人刘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告知被告人刘某丙(刘某甲之弟),每注册一套营业执照及并开通相应的对公账户,可获利2500元。2020年1月6日刘某丙在赤峰市林西县使用自身身份信息注册 “林西县**卫浴店”并开通对公账户后,将相关手续出售给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丙获利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刘某甲获利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刘彩峰获利人民币3000元。

7、被告人汤某某与刘某甲系朋友关系,2019年11月被告人汤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汤某某告知江某某可通过出售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对公账户获取利益,被告人江某某找到被告人姜某某和被告人王天浩商议,三人决定用王天浩的身份信息办理一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天浩在江某某、姜某某的帮助下,在赤峰市林西县使用自身身份信息注册 “林西县**五金土产日杂店”并开通对公账户。后王天浩、江某某、姜某某三人将相关手续通过汤某某出售给刘某甲,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汤某某1800元,汤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江某某1200元。被告人王天浩、江某某、姜某某获利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汤某某获利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刘某甲获利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刘彩峰获利人民币3000元。

8、被告人孙某甲因急需用钱,通过微信认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告知孙某甲可通过出售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获利。2020年1月3日孙某甲在赤峰市林西县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 “林西县**玩具批发店”并开通对公账户。2020年1月8日,孙某甲在赤峰市林西县使用自身身份信息注册了“林西县**玩具批发店”并开通对公账户,办理成功后,孙某甲将2套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对公账户出售给刘某甲,被告人孙某甲获利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刘某甲获利人民币5200元,被告人刘彩峰获利人民币60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告人刘某丙、孙某甲、汤某某三人手中收购4套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出售给刘彩峰,获利共计人民币10400元。

被告人刘彩峰使用自身身份信息注册4个营业执照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并从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薛某某、王某甲四人手中收购16套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向秦跃全出售,获利人民币60000元。

二、收购被告人于某某营业执照及相关对公账户情况:

1、2019年年初,被告人秦跃全告知被告人于某某注册营业执照并开通相应的对公账户可出售获利。被告人于某某为获取利益,于2019年10月16日使用自身身份信息在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注册 “承德**商贸有限公司”、“承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开通相应的对公账户,后将此2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秦跃全,获利人民币5600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吃饭过程中,告知吴某某注册营业执照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出售可获得利益,也可以介绍他人注册并出售从中获取好处费。吴某某为获取利益,介绍被告人刘某丁注册营业执照进行出售。刘某丁为获取利益,于2019年3月6日在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注册 “丰宁满族自治县**商贸中心”并开通了对公账户;2019年3月11日在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注册 “丰宁满族自治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开通相应的对公账户,并将此2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相关手续出售给吴某某,吴某某将收购的2套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出售给于某某。被告人刘某丁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吴某某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于某某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找到被告人赵某乙收购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被告人赵某乙为获取利益,于2019年10月15日使用自身身份信息在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注册“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开通对公账户。办理成功后将2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于某某,被告人赵某乙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于某某获利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找到被告人赵某甲收购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被告人赵某甲为获取利益,于2019年10月16日使用自身的身份信息在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注册了“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开通相应的对公账户。后赵某甲将此2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于某某,赵某甲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于某某获利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找到被告人渠某某收购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被告人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3月15日使用自身身份信息在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注册了 “承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开通相应的对公账户。后将此2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于某某,被告人于某某出售给秦跃全。被告人渠某某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于某某获利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于某某使用自身身份信息注册2套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对公账户,在被告人吴某某、赵某乙、赵某甲、渠某某三人手中收购8套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并向秦跃全出售,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3600余元。

三、收购被告人何某某营业执照及相关对公账户情况:

1、2019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因急需用钱,经人介绍认识秦跃全,秦跃全称可以通过出售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对公账户手续获利,也可以介绍他人办理从中获取利益。被告人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11月5日,使用自身身份信息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注册了“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五金店”,“克什克腾旗经棚镇**鞋店”并开通了对公账户。后将2套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出售给秦跃全,被告人何某某获利人民币4000元。

2、被告人何某某为获得非法利益,向被告人孙某乙介绍出售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可获取利益。2019年11月5日,孙某乙使用自身身份信息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注册了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服装店”、“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渔具店”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办理成功后,孙某乙将2套相关手续出售给何某某,被告人孙某乙获利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何某某获利人民币4000元。

3、被告人何某某为获得非法利益,向被告人王某乙介绍出售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可获取利益。2019年11月5日,王某乙使用自身身份信息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注册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维修店”、“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灯具城”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后王某乙将此2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何某某,何某某出售给秦跃全。被告人王某乙获利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何某某获利人民币4000元。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使用自身身份信息注册2套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在被告人孙某乙、王某乙二人手中收购4套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并向秦跃全出售,获利人民币12000元。

四、收购被告人孟某某营业执照及相关对公账户情况:

被告人孟某某与秦跃全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因孟某某急需用钱,秦跃全称可通过转让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获取利益,也可以介绍他人办理从中获取好处费。被告人孟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10月15日使用自身身份信息在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注册了“承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并开通对公账户;于2019年10月16日在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注册“承德**网路科技有限公司”并开通对公账户;于2019年10月22日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注册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土特产店”、“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小商品店”并开通对公账户,并将此4套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出售给秦跃全,获利人民币6000元 。

五、收购被告人王某丙营业执照及相关对公账户情况:

2019年11月,被告人孟某某介绍被告人王某丙认识秦跃全,秦跃全告知王某丙可通过出售营业执照和相应对公账户获取利益。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丙使用自身身份信息在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注册 “丰宁满族自治县**商店”、“丰宁满族自治县**租赁服务部”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2019年11月14日,在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注册“丰宁满族自治县**服务部”并开通相应对公账户。后王某丙将此3套手续出售给秦跃全,被告人王某丙获利人民币6000元。

综上,被告人秦跃全使用自身身份信息注册1套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出售后,又通过被告人刘彩峰、于某某、何某某、孟某某、王某丙五人收购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43套,并全部出售给微信昵称为“A褚”的男子/女子,获利共计人民币15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跃全、刘彩峰等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跃全、刘彩峰、刘某甲、王某甲、任某某、张某某、薛某某、刘某丙、孙某甲、汤某某、王天浩、江某某、姜某某、于某某、赵某甲、吴某某、刘某丁、赵某乙、渠某某、何某某、孙某乙、王某乙、孟某某、王某丙、以盈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颁布的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天浩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上2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秦跃全、刘彩峰、刘某甲、王某甲、任某某、张某某、薛某某、刘某丙、孙某甲、汤某某、王天浩、江某某、姜某某、于某某、赵某甲、吴某某、刘某丁、赵某乙、渠某某、何某某、孙某乙、王某乙、孟某某、王某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跃全、刘彩峰、刘某甲、王某甲、任某某、刘某丙、汤某某、王天浩、江某某、姜某某、吴某某、孙某乙、王某乙、孟某某、王某丙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薛某某、刘某丁、何某某、渠某某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孙某甲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24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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