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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骗取贷款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四川省金某某**镇**社区**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向成都**银行金堂**路支行申请购买路虎揽胜汽车,并向银行提供了其已向成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首付的凭证。在取得银行的信任后,被告人秦某某便将支付的购车首付款转走。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秦某某与成都**银行金堂**路支行签订《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96万,抵押方式为本车抵押。2014年11月20日,银行将96万贷款转至成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随后秦某某立即将96万元转移并用于归还信用卡和他人借款。截至目前,被告人秦某某给银行造成85余万元的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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