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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采矿罪)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彬”),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11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秦某某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滕州市**镇**村开采花岗片麻岩(风化砂)11684.6立方米。经滕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采砂石的总价值为人民币467384元。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主动到滕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马某某、徐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颖颖

曹祥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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