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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行医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6197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镇**村,现住宜良县**镇**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6日被宜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汝东,云南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非法谋利,长期在宜良县**村家中非法行医,且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2018年11月13日被宜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宜良县卫生健康局)当场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2020 年2月15日,秦某某再次非法行医时被宜良县卫生健康局查处,在其家中当场查扣了大量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同时责令秦某某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宜良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宜良县公安局处理,之后秦某某继续在家中非法行医。2020年9月1日,民警在秦某某家中将正在非法行医的秦某某现场抓获,当场查扣了大量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关于秦某某进货单据汇总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卷,关于秦某某非法行医的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刚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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