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住湖北省广水市**镇**街社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至6月23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间,为防止自己种植的西瓜被鸟类啄食,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广水市**镇**村**湾以南公路边自己的西瓜地北边架设丝网2副用于捕鸟,被广水市公安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获。经现场清点,丝网上缠绕活体斑鸠1只、死体麻雀1只、死体鸦雀3只,合计野生鸟类5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处理情况说明、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广水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2、证人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耀平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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