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镇**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9日永福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下午16时,被告人秦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在永福县百寿镇东岸村大岭屯下游河段内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永福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电汇凭证、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县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关于电鱼装备进行鉴定的函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图、笔录、现场照片4.缴获捕渔工具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案发后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原缴纳生态修复费5000元,购买鱼苗种放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永阳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