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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6*******,汉族,文盲,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泗湖山镇****村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5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在沅江市黑泥洲水域下放7个“地笼王”,并用“怡宝矿泉水瓶”作为浮漂的方式留下记号。2020年7月27日15时许,秦某某在自己投放“地笼王”的沅江市黑泥洲水域以起“地笼王”的形式捕获鱼获物60公斤。经沅江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秦某某非法捕捞的沅江市黑泥洲水域为禁捕水域,所使用的“地笼王”工具为非法捕捞工具。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笔录、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赛兰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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