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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秦某甲,绰号“鸭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指定常宁市公安局管辖,该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甲与秦某乙(在逃)系同乡关系。2020年9月9日下午,秦某乙要秦某甲帮忙收取一个快递包裹,并承诺给秦某甲1万元报酬,秦某甲表示同意。之后秦某乙驾驶一台白色小车搭载秦某甲前往邵东县水映绿洲小区侧门的菜鸟驿站领取单号为73137539260946的快递包裹。18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甲下车来到菜鸟驿站将该快递包裹签收取走,接报布控在此的常宁市公安局民警立即上前对秦某甲实施抓捕,秦某甲见状马上将该快递包裹丢回至菜鸟驿站并准备逃离,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将该快递包裹当场扣押,秦某乙见状驾车逃离现场。经检查:该快递包裹内有24个红色罐身的易拉罐,其中在8个黄色盖子的易拉罐内查获疑似毒品可疑物,净重1978.9克。经鉴定,从中均检测出鸦片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手机等物证;2.移送案件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吸毒人员信息详情、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提取、检查、扣押、封存、称量取样、辩认等笔录;7.微信截图、查获、抓捕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鸦片1978.9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亦芬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侦查卷一册、检察内卷一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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