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中午12时许,柳城县公安局民警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秦某某抓获,并对其身上及其驾驶车辆进行检查,发现其身上匿藏两袋灰白色晶体疑似毒品,其驾驶的车辆上的黑色双肩包中匿藏粉红色液体疑似毒品一瓶、两袋疑似毒品、内装粉红色晶体疑似毒品玻璃瓶一个。2020年8月25日,经民警对秦某某持有的疑似毒品进行称量,称量结果中固体毒品的净重为22.64克,一瓶红色液体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痕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检查笔录、当面称量、取样记录等;3.毒品检验报告;4.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检察官助理:莫晓丽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处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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