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7〕92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门市 (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室)。2017年5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7年9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4日,被告人秦某某在从他人处购买三袋白色晶体后,携带上述白色晶体行至哈尔滨市南岗区铁南胡同学府绿景苑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三袋白色晶体已缴回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扣押的三袋白色晶体重量共计为32.42克,并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毒品的照片;
2. 书证: 毒品扣押单、入库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3. 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6. 称量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7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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