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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乡**村**组,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6日10许至20时许,被告人秦某甲非法携带 陈某某的012005000037号双管猎枪,与郝某某、李某某在十堰市郧阳区**镇**渔场周围的荒山上狩猎,20时许,秦某某与同在渔场周围打猎的涂某某等人相遇后,应陈某某之邀一同前往十堰市郧阳区**镇**酒店吃饭。饭后, 陈某某将012005000037号双管猎枪, 涂某某将0120060000134号单管猎枪交给秦某甲保管,秦某甲将两把猎枪放在车上拉回十堰市市区,后又将两把猎枪带回位于十堰市张湾区**小区的家中存放,2016年9月17日10时30分,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民警在秦某甲家中将两把猎枪和64发猎枪子弹依法扣押,后经鉴定,陈某某的2005000037号双管猎枪和涂某某的0120060000134号单管猎枪均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检验鉴定书;3.证人郝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在未办理合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潇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在十堰市郧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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