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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3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泸定县**镇**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泸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泸定县公安局在开展缉枪治爆专项整治活动时,到被告人秦某某家中进行走访,秦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持有三支枪的事实,分别是一支改装半自动步枪、一支改装小口径枪支和一支射钉枪,并协助公安民警在其住宅背后的菜地里找到射钉枪一支,猪圈上面的玉米堆里找到改装半自动步枪一支和改装的小口径运动步枪一支。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三支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系枪支。

2020年8月6日,泸定县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秦某某到泸定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改装枪支三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检验报告:公(甘)鉴(痕)字【2020】2072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三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颖妍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县羁押于泸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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