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平武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在平武县龙安镇北山卡点例行巡逻盘查时在被告人秦某某驾驶的川ZL****红色奇瑞轿车的后备箱里发现了一支射钉器改装的疑似枪支。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任某甲、任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小舟
检察官助理:王 健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8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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