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某某与秦某甲曾因土地纠纷, 于2018年03月01日,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 秦某甲倾倒花生壳时再次引发矛盾后,被告人秦某某来到秦某甲住处,用自制弹弓将秦某甲的窗户玻璃打碎毁坏,后被秦某甲、余某某夫妻质问,至双方发生争吵后秦某某从其家中拿出一支于2016年6月份购买后藏匿于家中的射钉枪出来开枪威吓秦某甲、余某某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所持枪支为《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秦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持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东军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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