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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钱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雇佣风控人员被告人秦某某及催收人员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大厦**室经营“套路贷”业务。被告人秦某某及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蔡某某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制作虚假资金流水、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形成以钱某某为首,被告人秦某某及张某乙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现已查明被告人秦某某参与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

1、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人秦某某及钱某某等人,采用威胁、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徐某某敲诈勒索得款人民币21860元。

2、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秦某某及钱某某等人,采用威胁、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王某某敲诈勒索得款人民币2150元。

3、2017年12月,被告人秦某某及钱某某等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方某甲敲诈勒索未遂人民币70000元。

(二)诈骗

1、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秦某某及钱某某等人,采用虚增借贷金额、制作虚假资金流水等方式,诈骗被害人廖建民未遂人民币6300元。

2、2017年10月11日、12月13日,被告人秦某某及钱某某等人,采用虚增借贷金额、制作虚假资金流水等方式,从被害人谈开云处骗得人民币10100元。

3、2017年11月5日、12月6日,被告人秦某某及钱某某等人,采用虚增借贷金额、制作虚假资金流水等方式,从被害人樊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6200元。

4、2017年11月15日、12月16日,被告人秦某某及钱某某等人,采用虚增借贷金额、制作虚假资金流水等方式,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640元。

(三)非法拘禁

2017年12月12日,被害人方某甲到高臻公司借款,后逾期。2017年12月24日晚,钱某某指使被告人秦某某及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当日20时许将被害人方某甲从杭州市下沙**小区强行带至西湖区**路**大厦**内,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其偿还债务和高额利息、违约金。在此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及钱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轮流看管被害人方某甲,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被告人秦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方某甲拳打脚踢。直至2017年12月26日晚22时许被害人方某甲被公安机关解救,其被非法拘禁时间约50余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零用贷费用表、借款协议、任性借费用表、借款合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诊断证明结论告知书、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接收证据清单、收条、门诊病历、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丁、方某乙、方某丙的证言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方某甲、廖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樊某某、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钱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及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经预谋,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及钱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及钱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一人犯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秦某某及钱某某、张某乙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飞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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