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号。2018年12月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秦某某与聂某甲(现在逃)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沅江市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
2016年8月份一天,聂某甲授意被告人秦某某看到被害人曹某某了就让其立即通知,后秦某某在沅江市**超市附近看到曹某某,遂电话通知聂某甲,聂某甲让秦某某在原地盯着,再通知人过去。过了一会,李某甲(已起诉)、刘某甲(已起诉)开着一台现代越野车、“伟几”开着一台白色奔驰小车到了秦某某旁边,李某甲、刘某甲从现代越野车上下来后直接进入到**超市内,将正在跟女朋友王某甲逛超市的曹某某从超市内拖了出来后直接带上车,聂某甲指示秦某某等人,将曹某某带至沅江市**大桥附近的河边,在聂某甲的授意下,李某甲、刘某甲、“伟几”、秦某某四人对曹某某实施殴打,并逼迫曹某某偿还3万元,当时曹某某不同意,但在近一个小时的殴打、威胁情况下,曹某某被逼无奈同意支付1万元,次日,曹某某凑足1万元交给聂某甲一方。
二、聚众斗殴
2017年1月1日晚,聂某甲、李某甲、刘某乙(已逮捕)、王某乙(已逮捕)等人应聂某乙之邀,到沅江市**街附近的夜宵店吃夜宵。胡某某驾车,带佘某某、陈某某也来到**米粉店门前的路边。胡某某下车取物品,在车上等得不耐烦的陈某某多次鸣笛催促胡某某,李某甲嫌陈某某制造躁声,来到车边与陈某某、佘某某发生口角,双方的其他人员赶到现场对峙。胡某某、聂某甲均电话调人,刘某甲、被告人秦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双方发生斗殴,之后聂某甲一方的人员败走、逃离现场。
三、违法事实
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秦某某和聂某甲、王某乙、刘某乙在沅江市**网咖与网管发生冲突,秦某某、聂某甲等人将该网管殴打,后双方协商处理。
2017年8月初,在沅江市“**酒店”附近的公路上,熊某某等人开车与的士司机曾某某因为会车的事情发生纠纷,后聂某甲邀集被告人秦某某等人到现场,殴打了 曾某某。
四、敲诈勒索
被害人张某某、姚某某系益阳市**车贷公司的员工,因一名叫王某乙的男子抵押了一台本田思域车贷款,超期未还贷款,张、姚二人根据GPS定位,于2018年12月6日18时许找到了本田思域车所停放的位置(沅江市**店旁),因联系不到王某乙,张某某使用王某乙贷款时抵押的车钥匙将车开走,经**大桥往**镇方向行驶。被告人秦某某发现其收来的抵押车(本田思域桥车)不见了,随即邀集廖某某等人驾驶车辆追逐该车,在沅江市**大桥自东向西的桥头,廖某某驾驶一台丰田汉兰达SUV将张某某驾驶的本田思域轿车逼停,随后被告人秦某某等人对张某某进行了殴打后将其带至沅江市**店旁,秦某某以张某某驾驶的本田思域车与其朋友廖某某驾驶的丰田汉兰相撞为由,向张某某、姚某某索要5000元作为赔偿金(经鉴定两车并未发生碰撞)张某某、姚某某不同意秦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秦某某的两个朋友殴打姚某某,二人迫于暴力威慑,由姚某某向家人借钱后通过微信转账转了5000元给被告人秦某某。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甲、刘某甲、王某甲、阳某某、李某乙、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赛兰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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