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路**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陈某甲(已判决)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从他人手中转让取得射阳**担保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为射阳经济开发区**路**苑**号楼**门市,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被告人秦某某,聘用姚某某、陈某乙(均已判决)等工作人员,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吸储员吸储、搞开业仪式时请客吃饭等方式公开宣传,以开具射阳**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凭证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18人吸收存款人民币12111263元。其中被告人秦某某实际参与向11人吸收存款人民币805110元,目前尚未兑付。
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射阳**担保公司委托理财凭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春阳
检察官助理:周 娅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路**号**室,联系电话1385113****(妹夫彭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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