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72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84********,汉族,本科文化,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淮门分部团队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大街**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秦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11月1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30日、12月15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7日、11月1日本案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以来,施某某(另案处理)以“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额利率诱惑,向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淮门分部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向集资参与人许诺高额利息,以**公司的名义,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并按照一定比例对吸收的存款进行提成。经审计,秦某某共向20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69.6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59.62万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秦某某亲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部分集资参与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到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合同、报案登记表、银行打款凭证、收据、银行交易明细、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汲某某、石某某、施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丽艳
检察官助理:杨帆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85171****)。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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