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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同年5月12日、6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2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秦某某加盟重庆福源实体联盟公司,在虎林市虎林镇开设“福圆”保健食品商店。自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秦某某未经过批准,在虎林市“福圆”保健食品商店门前以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的形式召集不特定的老年人进店听课。聘请重庆福源实体联盟公司的人员到虎林授课。宣传“福源实体联盟”理财产品,签订销售服务协议,承诺购买公司的日用品和家电赠送三倍的积分,承诺一周以后开始返红,七、八个月后能返还本金,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20年8月,虎林市公安局共接到20名投资人报案,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590012元,返还金额共计人民币22766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362352元。被告人秦某某将收到的投资打入重庆总部账户,重庆总部给投资人返利。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注销信息、抓获经过、销售服务协议、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消费积分赠送申请单、银行卡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投资清单、收条、谅解书;

2.证人廖某某、梁某某、黄某甲、单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某、王某甲、张某乙、宋某甲、赵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宋某乙、尹某某、辛某某、王某丁、李某乙、于某某、黄某乙、赫某某、宋某丙、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容舟 

二○二○年九月二日

附件: 

1. 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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