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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31974********,土家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于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秦某某听其朋友张某某描述改装射钉枪可用于打猎后,便产生了制造枪支的想法。随后,秦某某便利用装修用的射钉枪加装无缝钢管、钢管卡槽制造出一支火药为动力的改装枪。2017年5月,秦某某先后三次在淘宝网上购买枪托、消声器、红外线瞄准仪等零部件继续对该枪支进行改造,并在自制木靶上进行射击试验,后因射出去的钢珠发生飘移,秦某某便将枪支存放于家中。

2020年4月26日,重庆市南岸区民警在重庆市黔江区**组**号出租房内将被告人秦某某抓获,并对其存放于家中的枪支、钢珠、瞄准器等物品依法进行扣押。

2020年4月2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秦某某非法制造的射钉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案件照片、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3.枪支鉴定书;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勇

检察官助理 李  静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家候审。

2.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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