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镇**村**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秦某某通过何某某(另案处理)在淘宝网等途径购买了锁紧器、后握、射钉器等物品,后秦某某使用上述物品将射钉器改装为枪支。2020年7月10日,秦某某妻子杨某某将该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2020年7月11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
2.指定管辖批复、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7.淘宝购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砺欧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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