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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秦某某从工地上拿了三根无缝钢管以及一把用于装修的射钉枪回家,后秦某某在自己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镇家中卧室内通过角向光磨机、焊机、焊条等制作工具制作成一支火药枪。2019年1月19日,秦某某通过网上购物平台“拼多多”购买了射钉枪手把、红外线瞄准器、八字架等物品,并将上述物品安装在火药枪上。2019年6月17日,秦某某在“拼多多”上购买了钢珠、两个红外线瞄准器,安装在剩下的两根无缝钢管上,后又在五金店和地摊上分别购买了射钉弹和铁砂子。

2020年8月21日,民警在秦某某住宅卧室内搜查出疑似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一支,疑似枪支零部件枪管两根,红外线瞄准器三个,射钉弹262颗,射钉弹空壳151颗,铁沙子1574.06克,钢珠1099.34克;2020年8月24日民警又在秦某某住宅卧室内搜查出焊条47根,弧焊机一台,角向光磨机一台。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进行了扣押。经鉴定,从秦某某家中搜出的改装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疑似枪支散件中六件检材认定为枪支散件。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枪管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秦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冯柯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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