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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武陟县国业容生制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HQ****的黑色帝豪轿车到武陟县龙泉湖壹号小区,使用随身携带的“一字头”电笔将该小区**号楼**单元**室西侧窗户的防盗网卸掉,从窗户跳进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中,使正在睡觉的张某某受到惊吓,并要求秦某某离开其住所,但秦某某拒不离开。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公民住宅,拒不离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20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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