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刑诉〔2019〕125号
被告单位**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664414871G,住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庙街道**路**段,法定代表人张含。因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于2018年7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决定行政处罚三千元。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0********,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镇**街三里**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商贸有限公司职工,联系方式:1385489****。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室,系**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5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住**村,农民。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26日、3月5日以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对被告人王某某、被告单位**商贸有限公司依法追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2月2日至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和徐国锋(在逃)等人经商议,在肥城市**镇**村北原萤石矿仓库非法建立酸洗磷化钢管加工点。2017年11月,被告人秦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明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未办理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仍向其销售8吨盐酸用于非法生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二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作为**商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五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森森
胡岐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肥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