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贸易有限公司采销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住址北京市通州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在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小家电采销部采销经理期间,于2017年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飞利浦牌挂烫机、电熨斗提升销售量,并于2018年2月收受该公司采销员高某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8万元。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赃款人民币18万元已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书证: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职权说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采购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赔涉案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成茹
检察官助理:刘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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