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街**号。因涉嫌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0年6月2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秦某某无经营资质在新乐市**路**号经营成人保健品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金刚速勃”、“蓝金伟哥”“极品虎王”等性保健品,放置在其店内销售。经检测,秦某某销售的“金刚速勃”、“蓝金伟哥”“极品虎王”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云鹤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新乐市;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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