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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重婚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村(户籍地河南省济源市****村),2019年8月5日因涉嫌重婚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被告人秦某某与史某某举行婚礼,2004年领取结婚证,其后,秦某某于2005年、2008年、2010年分别与王某甲、刘某甲、牛某甲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甲、刘某甲、牛某甲生育子女王某乙、刘某乙、牛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 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有配偶与人重婚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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