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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违法放贷、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57********,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本溪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本溪市明山区**街。因本案于2018年6月2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被告人秦某某于2007年至2009年间,与原本溪市**信用社主任王某甲(另案处理)共谋,借用杨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7人名义,编造贷款用途,冒用保证人信息,取得本溪市**信用社贷款,截止2018年7月18日,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2年5月30日,在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情况下与被害人金某某、陈某某约定以人民币6,600万元价格购买二人在本溪市**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被害人金某某、陈某某二人名下共计51%的股权,并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到约定期限后,秦某某不能支付对价,也未按约定将股权转回,导致被害人金某某、陈某某的51%股权损失。

三、职务侵占罪

1.被告人秦某某于2014年8月间,**地产有限公司法人及经理职务的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孔某某支付给本溪市**地产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50万元。

2.被告人秦某某于2013年5月25日利用担任本溪市**地产有限公司法人及经理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股东赵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本溪市**地产有限公司对其成为该公司法人之前,个人所欠张某丙的人民币1,660万元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秦某某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款1,746万元并扣留至该院执行款账户,致使本溪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益受损。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贷款档案、股权转让协议、建设施工投资合作协议、借条等;

2.证人曾某某、王某甲、葛某某、张某甲、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与银行工作人员共谋,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秦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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