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61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76********,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号。2018年2月27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患有癫痫病,并多次发病。该秦在隐瞒病情的情况下一直持有驾驶证,并应聘至陕西国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驾驶员。
2017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其所在公司的陕A****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未央区石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汉城派出所门前时,因癫痫病发作致使车辆失控,分别与许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王某甲驾驶的陕A****4号小型轿车、王某乙驾驶的自行车以及路边停放的陕A****3号、陕A****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最终陕A****X号大型普通客车冲入路边绿化带与树木、电线杆相撞后停止行驶,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当场死亡,被害人王某丙、许某某等人受伤,多部车辆和部分绿化带、电线杆受损。被告人秦某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王某乙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交警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乙等各方无该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现场勘查笔录;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证人证言;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明知其有癫痫病的情况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佰明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和光盘壹张。
3.单行补充材料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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