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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镇**村**号。2007年6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一千元,2012年10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6月1日因非法采矿被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5.6万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赌博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甲(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秦某某与田某某、王某乙四人到位于蒙阴县**街道***村的王某甲家中赌博,张某某、苏某某(另案处理)在上述四人赌博过程中负责放贷。期间,苏某某向田某某放贷3万元现金,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张某某、王某甲通过苏某某,先后将其赌博赢得的赌债借给田某某继续参赌。至次日凌晨赌博结束,田某某共输30.2万元,其分别给张某某、苏某某写下金额为18万、12.2万元的借条各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田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同案人王某甲、张某某、苏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参与他人聚众赌博过程中为赌博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广红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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