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8〕1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3********,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函授本科文化,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任灵山县**中心工作人员,2014年11月起任灵山县光荣院、**院**,户籍住址是灵山县**街道**路**号,现住灵山县**栋**号房。因涉嫌贪污,于2017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2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作为灵山县城市居民**中心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城镇医疗救助申请的材料收集、初步审核和编制相关呈报、发放表格的职务便利,先后把黄某甲、黄某乙、梁某甲、周某甲、陈某甲、黄某丁、吴某甲、梁某甲、叶某甲、蒙某甲、黄某丙、李某甲、黄某戊共13人,虚列入由其负责制作的《灵山县本级城镇医疗救助金发放汇总表》和《灵山县城镇医疗救助金发放人员名册》中,先后17次成功骗取城镇医疗救助金共计人民币104300元。
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向灵山县**局党组交代其犯罪事实,后于2017年9月30日、10月8日上缴其全部违法所得。2017年10月11日,中共灵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被告人秦某某进行纪律调查,并于同日将被告人秦某某移送本院查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骗取城镇医疗救助金共计人民币104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源
2018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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